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区人事代理工作的开展,规范人事代理行为,完善人才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事局主管我区的人事代理工作,其所属牟平区科技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具体承办人事代理业务(以下称区人才中心)。
第三条 人事代理方式,可实行单位委托,也可实行个人委托,委托单位和个人应明确代理项目,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
第四条 负责人事代理工作的区人才中心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具有任何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人事事宜。
第二章 代理范围
第五条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范围: 全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镇村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改制后被私人、外商、港澳台商控股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部分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差额拨款单位除外),以上单位新进人员及接纳的大学生均实行人事代理,并逐步扩大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六条 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范围: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自费出国留学和离职进修的;受聘到外地工作,但不转移户粮关系的;自谋职业尚未落实单位的;辞职、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当年未落实工作单位且本人自愿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两年后仍然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
第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委托人事代理:
正在立案审查,没有结案的;与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正在调解、仲裁之中的;掌握国家机密,在规定保密期限之内的;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鉴定机构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因公负伤,在医疗期内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未转移到我区的;其它不宜接受人事代理的。
第三章 代理程序
第八条 单位委托程序:
1、申请:委托单位向区人才中心出具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详细说明委托代理项目)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
2、审核:区人才中心对委托单位基本情况、用人条件、委托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是否代理。
3、签约:区人才中心审核同意后,与委托单位签定人事代理合同。
4、履行:双方各自履行合同约定事项。
第九条 个人委托程序:
1、申请:委托人向区人才中心出具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详细说明委托理由和项目)和人才流动登记表。属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还需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属自费出国留学或离职进修的,出具出国或进修的有关证明材料;属受聘本区或外地工作的,出具用人单位的聘用证明;属自谋职业的,出具原单位同意其自谋职业的证明;
2、审核:区人才中心调取委托人的人事档案,并对其有关情况和委托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是否代理;
3、签约:区人才中心审核同意后,与委托人签定人事代理合同。
4、履行:双方各自履行合同约定事项。
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由委托单位或委托人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经区人才中心审查合格,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人事档案的转递一律由组织移交和领取,对个人自带的人事档案,区人才中心不予办理。解除人事代理关系后,区人才中心在转出人事档案时,在档案中装入《烟台市人事代理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证明书》。
第四章 代理合同及期限
第十二条 人事代理实行合同制。经审查同意承办人事代理的,区人才中心要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期满可以续签。
第十三条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期限: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期限一般应与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致,如延长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可续延代理期限。初次代理人员期限可为1-3年。
第十四条 个人委托人事代理期限:
1、属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及自谋职业的,代理期限不超过两年,代理期满后,可根据具体情况续签合同。委托人应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三个月内,办理委托代理手续,超过三个月的不予代理;
2、属自费出国留学的,代理期限不超过五年;属离职进修的,代理期限不超过两年;
3、属受聘本区和外地工作的,代理期限同用人单位与委托人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致。如延长聘用合同期限可续延代理期限,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代理期限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人事代理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或合同纠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代理内容
第十六条 人事代理的内容:
1、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和人才基本素质测评,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员发展规划和机构、人事改革方案;
2、协助委托单位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3、管理人事关系,办理有关流动手续;
4、管理人事档案,出具与档案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5、认定工作身份;
6、工龄计算;
7、调整档案工资;
8、办理离退休手续;
9、提报出国政审;
10、代办社会保险;
11、人事统计年报;
12、协助就业推荐;
13、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交办和委托人委托的其它人事业务;
14、对受聘本区工作的,还可代办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和资格(水平)考试报名、晋升的申报。
第十七条 在人事代理期间,委托单位确定的聘(录)用、引进的人员,均应通过区人才中心办理流动手续。
第六章 代理政策
第十八条 认定身份:
1、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属在职的保留其原身份;属国家统招统分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转正定级并认定干部身份;属国家不包分配的计划外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聘用干部手续;
2、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原属在职的,在代理期限内保留其原身份,超过代理期限未办理续签合同的,不再保留其原国家干部身份;属受聘本区工作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转正定级并认定身份。
第十九条 调整档案工资: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根据其受聘单位的类别,按现行工资政策执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原属在职的,按其原档案工资标准执行;属受聘本区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根据其受聘单位类别,按现行工资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代办保险:
1、代办养老保险的范围是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民营非企业单位以及镇村企业聘用的人员。代理人员的社会保险,由区人才中心按其工资类别,代收代缴至相应的保险经办机构;
2、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应依据其委托代理前执行的月交费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民营非企业单位聘用的人员及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其交纳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应参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核定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3、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社会保险的交纳按照国家、省、市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民营非企业单位聘用人员的保险金由单位和聘用人员按有关规定共同分担,个人部分由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二十一条 计算工龄:
1、单位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在委托人事代理期间,均计算连续工龄,委托人事代理前、后的连续工龄按有关规定计算;
2、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达到离退休年龄,计算离退休费以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为准。开展社会保险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职称评审、出国政审、福利待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区人才中心与委托单位和委托人不存在隶属关系,不承担就业、工资、福利待遇、伤病残亡和其他日常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每年12月份,将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送区人才中心核验一次,逾期不办核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以及在代理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区人才中心将终止与其人事代理关系,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1998]21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下发之前,已经委托区人才中心代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原则上执行原规定和原已签定合同;个别单位确需更改委托项目的,可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